English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

2002-07-02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吕贤如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1日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颁布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于7月1日起实施。

规定所称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规定明确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规定要求,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为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协助其办理出境所需的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件,为其代办社会保险;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处理与其雇主发生的劳动纠纷等。

为保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义务。例如,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检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等;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不得承包、转包境外就业中介业务;必须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规定要求,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备用金数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主要用于因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