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8月1日起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实行新规定

2002-07-05 来源:光明日报 经文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4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由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已于近日发布并从8月1日起开始实行。外商投资中国民用航空业将执行新的规定,投资范围、方式、比例、管理权等进一步扩大。

据介绍,与原有外商投资民航政策相比,新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更多地体现了扩大开放的要求。一是扩大了投资范围,由原来规定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只试点一两家,改为取消试点的数量限制,允许投资现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通用航空领域,由只允许外商投资农林业通用航空,改为除涉及国家机密项目外,其他通用航空领域均可投资。二是拓展了外商投资方式,原来规定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民用航空业,新增加外商可通过购买股票参与投资等新的投资方式和“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三是放宽了外商投资比例,由原来规定民用机场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改为“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由原来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35%,有表决权比例不得超过25%,改为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方应当控股,同时,一家外商不超过25%。四是增加了外商管理权力,由原来规定外商投资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由中方担任,改为对外商投资的民航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是否由中方或外方人选担任,没有限制条件,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专家认为,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民航业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导向政策更加明确和完善,吸引力将进一步增强。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