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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得与失

2002-07-07 来源:光明日报 孙光妍 我有话说

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封建国家的利益,十分注重加强对官吏的管理与控制,设置监察组织、完善监察制度就是一整套内容全面、结构严谨的治吏机制中的一环。

在封建君主政体下建立的监察机构,主要是监察行政与司法两大系统的官吏违失,以整肃朝纲,加强吏治。通过监察机构对官吏实施纠察,特别是通过对司法的监督,进而控制司法的审判权。在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中,由于我国古代法律是以刑为主,所以监察机关的活动偏重于对实施刑律或刑事法令的监督。在唐代,监察机关不仅对审判机关奏报的案件可以依法“定其是非”,“当其轻重”,有时对皇帝亲自审处的案件也可以依法进行规谏。唐高祖武德元年,民犯法不至死,高祖欲杀之。监察御史李素立进谏说:“三尺法,天下所共,一动摇,人无所措手足。陛下甫创洪业,奈何弃法!臣为法司,不敢奉诏”。高祖认为他讲得对,因此采纳了,以后李素立被起用为侍御史。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监察体系不仅是维护专制君主政体利益的最主要的信息反馈通道之一,同时也是监督法律、法令得以实施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一直实行的御史巡行制度。从司法的角度看,这项制度是监督地方司法,受理申诉和控告的重要方式,御史巡行监督地方司法制度,虽然是封建统治阶级为控制司法大权、驾驭臣属的一种权术,但也起过一些积极作用。历史上留下过许多御史巡察打击豪强、平反冤狱、整治贪官的故事。

法家人物曾言: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能否实行法制,关键在治吏。封建社会虽然建立了貌似完整、严密的监察制度,并赋予监察机构以极大的职权范围,但并未真正解决史治的问题。虽然有些封建王朝吏治较清明,对王朝的兴盛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从整体来看,监察制度并未成为挽救封建王朝命运的灵丹妙药。原因之一:监察制度本身所体现的是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为维护政权而制定的,也许在客观上起到了整肃吏治的作用,但从根本上看,没有考虑到老百姓的利益,当然也就得不到人民的支持,而任何得不到人民大众支持的制度必定是无效的。原因之二:封建制度的腐败决定了封建社会监察机构本身也是腐败的,统治者虽然赋予监察机构极大的权力,但由于封建政权是极端的君主专制集权政权,君主权力的高度集中与行政监察权力的运用之间不可能真正相互制约。在整个封建王朝走到末路时,腐败的监察机构往往只是助纣为虐,不可能对挽救危局起任何作用,反而会加速政权的灭亡。(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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