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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2002-07-14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舒江平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13日电为规范法律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司法部近日审议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并于7月11日发布施行。办法规定,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据介绍,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办法》强调,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如下材料: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办法》还指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编号,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同时,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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