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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古树名木

2002-07-26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甘光华、记者 谢军 我有话说

本报上海7月25日电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两部法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定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严重影响的,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决定。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优秀历史建筑,因为保护需要恢复、调整或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内部设计功能,确实需要承租人搬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条例》也明确规定:出租人应补偿安置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费用应当高于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

《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初审后,市人大法制委集纳了常委及其他各方面的审议意见后认为,条例(草案)应该将古树的后续资源列入保护范围,并增加相关的古树后续保护资源的内容,应该分别定义“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新的地方性法规更名为《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名称的变化充分体现了上海对环境建设和绿化建设的高度重视。《条例》还规定:对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砍伐、剥损树皮、借用树干做支撑物等行为均属于违法,并将分别被处以5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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