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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区的天》著作权案结案

2002-08-0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31日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歌曲《解放区的天》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中国唱片总公司被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歌曲《解放区的天》作者刘西林的继承人、原告胡守云诉称:被告中国唱片总公司在2001年“七一”前夕出版发行的《庆祝中国共产党诞生八十周年——经典歌曲纪念金碟》中收录了刘西林创作的《解放区的天》一歌,署名为“佚名词曲”,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害了原告作品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歌曲《解放区的天》是刘西林于1943年根据冀鲁民歌曲调填词而成,该曲在全国解放后被广泛传唱。1994年8月9日,刘西林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歌曲《解放区的天》在该协会进行了集体管理登记。1995年12月26日,刘西林将该作品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登记。被告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发行的涉案CD光盘未能给歌曲《解放区的天》的创作者以正确署名,侵害了刘西林对该作品的署名权。据此,二中院作出判决:中国唱片总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未对歌曲《解放区的天》予以正确署名的《庆祝中国共产党诞生八十周年——延安颂》CD光盘;书面形式向胡守云致歉;赔偿胡守云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胡守云负担200元,由被告中国唱片总公司负担1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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