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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恪尽职责 忠于法律

2002-08-0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驻柏林记者 柴野 我有话说

德国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执法人员,被世界上很多国家视为楷模。德国人究竟如何运用法律进行审判?带着这个问题,记者最近完整地旁听了一桩刑事案的审判过程并采访了审判长——女法官赫伯特。

莫阿比特刑事法院是德国历史最悠久的法院之一,该法院因审理过历史上多起名人案件而闻名德国。

记者旁听的是一桩简单的刑事案件,被告因受骗后对一个诈骗者进行报复,用手铐将其铐住并拿走了他的手机,因而触犯刑律。在法庭辩论中,即使是旁听者也能明显感到,原告是个卑鄙的诈骗者,而且原告曾有过近百起行诈的犯罪前科,但法庭上提供的所有证据和证词都表明,被告确实对原告使用了暴力并拿走了原告的实物。审判结果是,被告被判有期徒刑15个月,监外执行。在场听众对此判决表示不解,大家认为,原告明显是个骗子,他钻了法律的空子,使受了骗的被告被判刑。

赫伯特法官对此的解释是,法治社会拒绝任何暴力复仇。在法治社会中,对某一社会成员进行惩罚的根据至少要包括两项原则:一是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二是当事人确实犯罪。两项原则缺一不可。如果人们脱离了诉讼程序,由当事人自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争端,稳定的社会秩序就得不到保障。以此案为例,被告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法律惩罚。至于原告,虽然被怀疑使用了诈骗手段,但没有违法依据。在德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一桩行为,只有法律在它发生之前就已有处罚规定,才能被判刑。赫伯特法官特别强调说,法官应当牢记其职业要求,恪尽职责,忠于法律。法官看问题的角度和当事人往往大相径庭,当事人可以强调一面之词,可以为了自身利益而调动一切手段来为自己辩解。而法官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通过充分听讼来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判断和裁决。法官与当事人的价值取向、思维方法、表达方式都有着质的区别。如果法官按照当事人的认知方法来思考问题,那么,就很可能陷入一种偏见。

在谈到社会其他因素干扰和妨碍法官公正审判的话题时,赫伯特认为,判决是由独立的、只服从法律的法官作出。法官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不偏不倚地裁判是法官的本分。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权力影响法官的审判。

德国法律界腐败行为较少,其原因一方面有职业道德的约束,另一方面也有高薪养廉的因素。在德国,法官是终身制,薪水丰厚,他们的收入远远高于一般公务员,与政府的高级官员工资水平相等。一个地区法院的法官平均月收入高达6000欧元,联邦法院一级的法官平均月收入在8000欧元以上。而德国官员的平均月工资只有3000欧元。法官在德国属于社会上层,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法官也成为令人向望的职业。在这样一种环境中,法官绝不会为当事人的一点点贿赂而徇私枉法,毁坏其个人的声誉和前程。

德国目前约有2万名专职法官。法官原则上不得被罢免,也不得违背本人意愿调动工作(犯有渎职罪除外)。法官在审判时只受法律约束。当然,做一名法官也不是件容易的事。赫伯特法官说,法官应该是学识渊博且知识结构完整、精通法律且逻辑思维能力强、有修养且有高度敬业精神的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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