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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促进非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2002-08-05 来源:光明日报 宁士敏 我有话说

在我国,非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动态所有权具有向国家和社会的让渡性。正是这种“让渡”反映了非国有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巨大贡献。

实践证明,非国有企业可以大量生产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求的商品,这些商品就其使用价值而言带有公众性。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资料、技术、无形资产等通过生产和管理与人的劳动结合,转化为商品,并向社会提供。非国有企业还可以提供相当的就业机会,发挥保证劳动者安置的作用。当前我国就业模式正处于从“正规”化向非“正规”化转变时期。所谓“正规”化就业,就是传统的依靠国有、集体单位的终身就业;所谓非“正规”化就业,则是传统的国有和集体单位以外的就业和非终身就业。有关统计资料表明,“九五”期间我国正规部门就业比例大幅度下降,而新兴部门非正规就业比例则不断上升。劳动者的工资包含在整个商品的总成本里,如果没有非国有企业创造的工人的劳动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条件,这些单位工人的收入是实现不了的。反过来也可以说,工人的工资中包含着非国有企业资本的动态所有权在商品生产过程中让渡的成果。非国有企业资本动态所有权中税收是让渡给国家和社会的主要形式。根据第三次全国抽样数据分析,私营企业除自身消费外,70%以上的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纳税、职工福利、住房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公益事业、光彩事业等社会资助扶贫活动。这说明非国有企业资本动态所有权向国家和社会的让渡是多渠道的,份额是可观的。

正因为如此,发展非国有经济是我们党的一项战略性决策。它带有过渡性特点,贯穿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过程。这种过渡性应该是逐步克服非理性、无序性,向理性和有序性发展的过程。实现这个转变要求非国有企业不断克服自身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将非国有企业培育成为一支健康的、有生机的国民经济有生力量,才能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主体。为此:

应进一步确认非国有企业的重要市场主体地位。一方面对非国有企业不搞制度性歧视。这一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看待剥削的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剥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不同阶级社会中。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分配要素的复杂性和制度性因素,剥削现象呈现出轻重不同的差异。我国目前还属于没有完全消灭阶级的社会,某些剥削现象的存在是一个事实。从本质上看,剥削是无偿占有他人的全部或部分劳动成果。现代剥削现象除具有传统理论中的剥削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点,如权力侵蚀等一些潜在的剥削现象。另一方面,不对非国有企业搞地位歧视。改革开放以后成长起来的非国有企业,在经济体制和经营机制上更加适合市场竞争,整体上充满生机和活力,发展前景十分乐观,正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某种意义上说,非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中曾经率先与市场接轨,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经验。所以,不能对非国有企业持歧视态度。许多非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已与国际接轨,大量出口创汇,为国家和地方财税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带来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应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优化环境最重要的是给予非国有经济以市场均等的机会。作为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宏观调控作用的政府,更要为非国有企业经营和发展创造广阔的空间和支持条件。应允许非国有企业进入更多的国民经济领域,不断扩大产业领域、产业规模,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商品。应在用人上鼓励不同所有制人员互相流动并提供制度保证,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要从非国有企业正处于发育成长阶段出发,像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问题一样在技术改造、信贷资金以及土地等资源利用方面给予非国有企业以支持。

应进一步健全法制保证非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非国有企业,一方面需要充分发展,另一方面又需要法治秩序。因此,一是要从实际出发,加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做好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因为一些问题的产生既有制度因素又有发展因素。我国正处于“双重转轨”阶段,是在国民经济加速发展的同时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既要应对和解决发展带来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又要应对和解决来自体制转换的矛盾和冲突,使市场竞争带有很大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性并引发竞争手段的不公正、不公平性。为了“寻租”,有的企业甚至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表现为在政府部门找代言人、挖门子、企望包揽更多的市场机会;在企业间采取非法竞争手段,在市场上搞垄断欺诈行为。充分把握这一阶段市场秩序的特点,加强转轨时期的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是非常必要的。因而必须明晰企业产权关系,严格界定企业的权、责、利,以保证非国有企业在有效的市场规则约束下独立自主地进行市场运作。清除某些主体凭借特权进入市场、不具备责任能力活跃于市场、凭借行业行政优势或地方保护垄断市场,以及不具备法律身份混入市场等破坏经济秩序的现象。二是应加强政策调控。政策调控主要是调控税收和分配。应完善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征缴措施。在分配方面要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和权利。

应引导非国有企业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市场经济内在竞争秩序除需要法治保证外,还需要道德秩序的保证和支持。因为市场经济是讲究守信的经济,其重要基础是信用。就我国目前市场经济道德秩序而言,最具破坏力的也是最可怕的问题在于不守信,致使在道德秩序上产生混乱。市场经济转轨中的失信和不公平竞争现象表明,我们在建设经济法治秩序的同时,应切实重视市场经济道德秩序建设,把握道德秩序与法治秩序不可分割的内在统一性。当前,我国非国有企业是多元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成分复杂,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水准有很大差异。要从培育企业道德、树立企业诚信形象入手,加强市场经济道德秩序建设,引导他们遵从道德秩序进而保证遵守法治秩序,使市场经济的内在秩序得以保证。要提高非国有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市场经济理论修养,教育他们学习和研究市场经济规律,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要引进和借鉴先进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制度,扩展管理企业的视野和知识面,使他们由自在和自然状态逐渐进入自觉和自为状态。要深入研究国内外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懂得经济联系的广泛性、多样性和深刻性,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认识到经济活动中实现双赢和多赢是符合本企业根本的和长远利益的,培育合作伙伴就是壮大自己,就是培育市场。特别是在当今经济日趋协作化、规模化、全球化的情况下,更应坚持经济文明、商业文明,从而使我国的非国有企业迅速成长。作为非国有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应特别注意避免个人在企业中拥有绝对的权力;应注意坚决不用不正当手段向政府和权力部门伸手要偏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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