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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世贸规则维护“中国造”权益

中国造在国外
2002-08-07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驻布鲁塞尔记者 梁晓华 我有话说

近年来,中国同欧盟之间的贸易额逐年增长,2001年达到766亿欧元,同比增长11%。中国已成为欧盟的第四大贸易伙伴。

这里的许多商店都有中国商品出售。不过,许多商品虽标有“中国造”字样,但用的都是别国的品牌,如“菲利浦”的电器、“阿迪达斯”的运动鞋和服装、日本品牌的彩电、音响、DVD等等。属于中国自己品牌的商品,仍是凤毛麟角。

一个值得指出的现象是,随着“中国造”进入欧洲市场越来越多,欧盟利用反倾销措施和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挤压中国产品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并不意味着中国产品就可以在国际市场上通行无阻。只能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中国企业和中国商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位曾常驻亚洲的欧盟官员说,目前中国在欧盟遭遇反倾销诉讼未结案的仍有43种产品。中国企业的应诉率低,是“中国造”经常在反倾销案中败诉而逐渐失去欧盟市场份额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6月10日,欧盟委员会对中国活性炭进口做复审判决,由于此前给中方49家企业发去的调查问卷无一得到答复与合作,欧盟以美国市场作为第三替代国计算正常价值,判定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达40%,宣布维持对中国活性炭进口每吨323欧元的反倾销制裁。

在世贸成员国之间配额和关税壁垒撤除后,相关的技术、安全和卫生标准,便成为各国在贸易自由化趋势中保护本国消费者和企业利益的新壁垒。据介绍,最近欧盟对中国农牧产品进行制裁,理由是“发现含有防腐剂或其他致癌物质”。欧盟官员说:“经过疯牛病、二恶英等的折腾,欧洲人对食品安全看得很重。况且这些质量标准对谁都是一样的。如果欧盟委员会不采取措施,就会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起诉。”

面对新的国际市场,“中国造”不仅要按照国际标准提高技术含量和档次,还应善于运用世贸组织的规则,同歧视性的“技术法规”和五花八门的标准做斗争,维护“中国造”的利益、声誉和宝贵的市场份额,才能促使中欧贸易健康发展。据了解,世贸组织成员国制定政策法规,应“基于国际标准”,不能构成对贸易的“非必要性的障碍”,也“不可造成武断的或不正当的歧视以及隐蔽的贸易阻碍”。5月29日,世贸组织争端裁判团对欧盟和南美某国之间“沙丁鱼”名称的争端,做出了欧盟败诉的裁决。欧盟称“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平竞争”,只有在欧盟海域捕捞的沙丁鱼才是正宗的,才能标以“沙丁鱼”出售,而禁止别国“沙丁鱼”在欧盟市场销售。世贸组织依据“技术壁垒协议”规则,裁决欧盟有关法规对别国产的沙丁鱼构成歧视,要求赔偿。

运用规则保护自己是十分重要的,但这必须以可靠的质量保证为基础。比利时经济部门负责对外贸易的一位资深官员提醒说:“中国的产品多年来一直以数量和廉价取胜。在逐步消除贸易壁垒后,谁的质量好,谁才能拥有更大份额的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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