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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了民办教育健康的明天

2002-08-1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丰捷 我有话说

编者按改革开放后,经过逐步恢复的我国民办教育很快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不仅办学范围从成人教育、职业培训、文化补习班扩展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各个领域,民办教育机构的数量也逐年增长,据截至2001年的统计,全国民办教育机构已达7万余所,在校生逾千万人。

然而,成长的道路并不平坦,几乎每一所民办学校都有着一份艰辛的奋斗史。在认识不一、褒贬不一、参差不齐、优劣共存中度过最初的“哺乳期”,民办教育的发展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与此同时,伴随着教育产业的快速发展,民办教育正在进入全新的历史时期。这时候,对民办教育的现状与未来进行认真的梳理与思考尤显重要。为此,本报从今天起陆续推出一组话题报道,题目分别为:《立法——为了民办教育健康的明天》、《质量——民办教育的生命线》、《管理——民办教育发展的基础》。

民办教育要想持续、健康发展,立法变得刻不容缓。6月底,酝酿多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国民办教育的立法征程由此进入新的阶段。

民办教育呼唤立法

对于立法的呼唤,多年来民办教育界及关注民办教育的各界人士矢志不渝。1997年以前,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法律规范基本散见于宪法、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中,尽管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了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但毕竟民办教育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因而难以全面依法治教;1997年,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由国务院颁布执行,随后出台的《民办高等教育暂行条例》以及高等教育法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也不同程度地对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作出了规定。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四川、陕西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吉林等省市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先后制定了有关民办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然而,随着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教育理论与实践中涌现出来的许多问题期待着法律法规进一步予以解决。北京市进行的一项有关民办教育的问卷调查显示,认为有关民办教育的法规不健全的,占到了被调查者总数的38.7%,居不满意因素首位。立法跟着现实跑,结果不是法规条文限制多,就是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对此,许多民办教育工作者深有感触。而对于民办学校的审批、领导体制、校产归属、优惠政策以及师生合法权益等具体问题,大家均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范。

举步维艰地走到今天,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于健康、规范的法律环境的渴望越发迫切了。

民办教育的法律难题

其实,民办教育界的呼吁异常朴素,就是平等的生存权利,准确地说就是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大到校名怎么叫、文凭怎么发,小到学生能否买到半价火车票,身处劣势的民办学校始终在为自己的地位而争,而这却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对民办教育的地位和性质如何界定。

同样引人关注的是产权、回报和税收问题。采访中,这被大家公认为民办教育立法中的主要焦点。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优惠政策如何兑现、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等等。

关于产权,按照现行政策法规,民办学校所有教育存量资产最终都将变成社会资产,即使个人投资,也只有当其停办清产后,才能获得其投入部分,而无权获得增值部分。一位民办学校的校长指出,这种规定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将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堵塞民办学校融资的渠道,造成举办者的短期行为和财务管理上的混乱。

关于回报,与之直接相关的就是营利问题。按照现行法规,教育属于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就使作为准公共产品的民办学校落入了一个连环套中,在目前民办教育投资者大多为非财团和慈善机构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投资者就不能取得合理回报;不能取得回报,就难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民办教育。

关于税收,连带的是一系列对于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问题。根据“税不进校”这一世界通行的做法,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与教育有关的机构或行为做出了减免税的规定,但事实上,这些规定绝大部分不适用于民办学校;同时现行税法关于减免税范围的规定又极不严格,且各地执行不统一,针对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更极不一致。

《民办教育促进法》呼之欲出

从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至今,每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对民办教育的立法提出议案,日益高涨的立法呼声使民办教育立法先后被列入了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经过多年广泛而深入的调研,定名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这部法律草案数易其稿,据了解,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得到了常委们的普遍认可。大家认为,这部法律草案较为成熟,针对性强,可操作性也强,希望能尽早通过、实施。

我国教育发展的目标是,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法律草案据此在确立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对民办教育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规定——

明确提出,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在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公益性原则的同时,允许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针对民办学校资产的实际情况,明确将民办学校产权认定为: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属于举办者所有;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投入部分属于国家所有;民办学校受赠的资产属于学校所有;校产的增值部分,其中国家允许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部分归举办者,其余增值部分的产权归学校所有。

此外,草案还就民办学校的管理与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教师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等做出了相应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民办学校矢志争取的文凭授予权,草案突破性地规定,“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发给学校的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据参与起草本草案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副主任侯小娟介绍,根据委员们提出的优惠政策能否更具体、合理回报如何取得以及有效制约高收费现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将在进一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适当修改,并提请下一次常委会议审议。如意见分歧不大,这部《民办教育促进法》有望在今年内通过。

对于民办教育健康的明天,这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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