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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醒商家:慎用奥林匹克标志

2002-08-17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於武进、董晶 我有话说

本报上海8月16日电日前,浙江萧山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出口商品上使用“OLYMPIC”(奥林匹克)字样和五环标志,被上海海关查获,并处以没收货物和罚款的处罚。该案是国务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自2002年4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海关查获的首起涉嫌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专用权的案件。海关提请生产厂商和进出口企业慎用奥林匹克标志。

4月24日,浙江萧山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至阿联酋铁挂锁750箱,价值10857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其中650箱挂锁上使用了“OLYMPIC”字样和五环标志。经进一步调查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确认,该出口商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上海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萧山某公司处以没收侵权的650箱挂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第345号令公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自今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以及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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