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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民民主意识的培育

2002-08-19 来源:光明日报 王楷模 我有话说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也是衡量民主政治的水平与建设成效的标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要依靠党的领导,要用法治来保障,但更要靠人民的民主政治实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民主政治的主体,也是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动力。人民在民主政治中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是通过人民集合体中每个个体即公民民主意识的不断成熟和自觉外化实现的。所以培育公民的民主意识,对于民主政治的建设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一,主体意识。人民集合体中的每个个体作为公民,都是以国家主人的资格和身份加入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共同体的,所以都是民主政治主体。作为主体当然要有主体意识,一要意识到他的主体地位,二要意识到他的主体性,否则就不可能成为主体。当一个公民认识到了他是国家主权所有者中的一分子,他也是民主政治的主体,政府和公职人员及其手中的公共权力是他和其他公民一起选择和赋予的,他就应自觉服从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依法管理,同时又依法积极监督政府与公职人员是否尽职、合法地行使公共权力。正如公民的主体地位与主体性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根据一样,公民的主体意识也是其民主意识体系中的基础性和根据性意识。公民只有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才能意识到作为主体而应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才会有能动的政治参与意识,并外化为政治参与活动,推动政治民主发展,促进政治文明进步。

第二,权利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其主体意识的具体化,是主体的权利在观念中的反映。其基本内容有三:(1)认识和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2)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3)自觉把行使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公民权利意识的这些内容是不可分割的。只知自己有何权利而不去行使和捍卫这些权利,无异于断送自己的权利;只顾自己的权利,不尊重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的权利,就会把民主政治推入无序的混乱状态。权利意识是主体意识存在的逻辑条件和参与意识生成的逻辑前提。公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形成了自觉的权利意识,才能真切地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才会有主动践行其公民权利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行为。

第三,参与意识。公民的参与意识是公民能动地实现其权利和主体性的政治参与行为在观念中的反映。其所反映的基本内容是:(1)参与的客体,即依法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参与活动的对象;(2)参与的目标,即参与所要达到的目的;(3)参与的途径与方式,即依法参与的渠道和具体方法。公民参与意识的价值在于,外化为自觉的参与活动,并对公共权力运行的方向、过程和结果发生现实的影响。参与意识是公民民主意识至关重要的部分,公民的参与意识越普遍、越自觉,参与的行为越广泛、越深入,民主政治越发展、政治文明越进步。

第四,平等意识。公民的平等意识既是其基本价值要求在观念中的表现,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生存条件在公民意识中的反映。平等意识的基本内容是:在民主政治共同体中,(1)公民都是国家主权的参加者,都是国家的主人,他们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2)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不论是他自己还是其他什么人,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都没有向他人发号施令的权力,法律对所有公民提供的保护和实施的惩罚都是一视同仁的;(3)公民参与政治的机会和条件是平等的,国家的各级公共职位和公共决策过程向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平等开放,公民不仅可以介入决策过程,向公共决策机构自由表达利益要求,而且可以平等地获得公平竞争公职的机会。公民的平等意识,同其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同平等意识相统一,可以克服或防止官本位思想和专制型人格的形成,公民一旦做官也不会自视高人一等,做官当老爷;反之,缺失平等意识,一旦大权在握就会产生主观上的封建特权思想、行动上的专断霸道作风,把公共权力变成自己任意滥用的私人权力。

第五,法治意识。法治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有机组成部分,是间接民主政治机体中生长出来的自我保护机制。在间接民主政治中,人民的公意是至上的,人民集体是国家公共权力的所有者,是国家的终极统治者,但人民的治理又是通过民意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即广义上的政府来实现的。无论组成政府的公职人员,还是组成人民集体的个体或即公民,都有自利性,有可能滥用手中的权力和权利,造成公权异化和政治、社会失序,祸及人民民主政治。所以,必须依据人民的意志制定强制性的法律,以规约政府、公职人员和公民的行为,使民主政治成为法治政治。公民寓于法治政治之中,当然要有法治意识:(1)自觉认同和尊重体现公意的法律;(2)自觉守法,法律即使与公民个人意愿相悖,也必须遵守;(3)自觉依法抵制他人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公意和法的尊严。公民的这些法治意识,实质上是民主自保机制在公民观念中的反映。公民只有形成了自觉的法治意识,并普遍见之于行动,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性质和有序运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

(作者系西北政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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