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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式打假,到底怎样看

2002-08-26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冯蕾 我有话说

早在七年前,关于王海“知假买假”的讨论就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最近,王海告别“知假买假”的专业打假,改为专门经营北京大海商务咨询公司。此事又引发了一场不小的争论。王海自称,开办公司其实是自己的初衷,公司主要从事保护知识产权活动,也是打假。

“王海式”的打假,我们到底怎样看?

记者归纳了近年来不鼓励“王海式”打假一方的部分看法:

观点一,从法理上说,“退一赔一”,适用对象必须是存在被欺诈事实的消费者。所谓“消费者”,必须“为生活需要”购买;而“存在被欺诈事实”,必须是被商家诱导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因此而购买。知假买假索赔的“王海们”,缺乏这两个必要条件。同时,从立法的本意来看,不鼓励“王海”们打假,是为规范消费行为,反对恶意消费。

观点二,监督,不等于索赔。“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我国法律从未反对公民举报打假线索,但也从不支持公民个体代替行政机关行使惩罚职能。

观点三,与消费者的权益相比,在很多条件下,经营者的权益更需要保护。经营者的权益如果受到侵害,将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许多消费者对此事有些忿然。理由是,就算有千万个理由不支持“王海式”打假,但不容置疑的是:其客观效果确实使那些假冒伪劣的商家得到制裁,维护了更多消费者的利益,利大于弊。更何况是否真的有“弊”还有待商榷。

近日,记者拨通了王海的电话。刚从内蒙古打假回来的他似乎多了几分无奈。他说,他这次主要是去查一家假眼镜厂商,但当地某商会立即开会,进行自查,共商应对他的“策略”。在打假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一旦触及到某个商家,其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代言人马上出面,混淆视听。商家的利益代言人太多,而消费者的利益代言人却很少,这种不均衡的状况对已是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很不利。社会需要更多的消费者代言人组织,达到制衡的局面。

面对他人的评说,王海向记者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说:一方面,不是“知假买假”,充其量只是“疑假打假”。此外,很难证明购买商品的人不是“消费者”,因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在什么地方消费、消费多少次、消费多少钱都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受任何人限制。另一方面,《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行为有三种:购买、使用和接受有偿服务,怀疑购买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那使用者来索赔又如何应对,难道使用者也不是消费者?对于有人认为通过“知假买假”获赔是经营行为的看法,他强调,法律已明确指出:索取民事赔偿行为不是经营行为。

重要的一点,消费维权需要一定的成本。实践当中有大多数消费者由于维权成本太高赔偿太少而被迫放弃自己的权益。以前的立法强调一倍赔偿,一般还不够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根本不能调动消费者被动打击制假售假的积极性。使得违法风险成本低,违法者付出的代价太低。鉴于被动打假起不到惩罚制假售假者的作用,应该继续鼓励消费者主动斗争。所以当前我们应着重探讨的是如何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增加制假售假的风险成本、建立高效低成本的社会纠错体系的问题。

这似乎成了一场动机与效果的争论,究竟孰是孰非?

对此问题,北京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孙东东,未置褒贬。他认为,从社会意义上讲,知假买假是一种消费行为,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这种行为是否值得提倡还需商榷。但对普通消费者主动“知假打假”的行为,政府应该支持,因为假货侵害了老百姓的实际利益,相比政府打假,发动全社会打假要更加“经济、迅速、主动、彻底”,政府要看到这种行为的积极意义,制定措施规范使百姓有序打假,而不应对“知假买假”一棒子打死。他说:“这是个法律问题,其根源则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哲学问题。”

8月初,南京理工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所长朱宪辰教授在一篇文章中谈到的“四个利益群体”的问题发人深省。他认为可以把与销售、购买有关的利益群体分为四种:“知假买假”者、买假不知者、因“知假买假”索赔将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受制假之害的经营者。进一步再考察哪一个利益群体影响、控制社会资源的能力强?在上述四种利益群体中谁影响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能力大?这种能力包括专业知识等信息资源拥有能力;与地方中级、高级法院机构的沟通能力;对地方经济增长及财政的影响从而可能间接影响地方行政和司法实践的能力(地方财政提供地方司法经费、地方法律司法环境要为地方经济增长保驾护航)。我们究竟应站在哪边?其中的深意已非常明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谢华宁副教授告诉记者:通过“知假买假”方式打假说明了几个问题。

首先,这种方式能够屡试不爽,有着不容忽视的土壤。为什么在现在的英美等发达国家没有“知假买假”,也诞生不了王海式的人物?无疑说明,我们的市场还不够规范,还有太多的假冒伪劣等待着根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长期任务,这是我们的国情。“王海现象”正是在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当某一天,市场秩序完善了,假冒伪劣无处藏身了,“王海”们定会自然消失。

此外,我们的市场监督系统还不够发达。单靠一些法律和法规,或者消费者协会,是不足以尽快建立起市场的诚信体制的。在此情况下,市场呼吁诚信,公众需要“王海”。同时,我们的法律法规本身还有待完善。变化的社会现实迫切需要相关法律进一步改进。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以获得高额赔偿金为目的以假打假”等案件的办理各法院未达成一致,依据经验判定所占较多,“打假市场”仍然鱼龙混杂。

如何规范日益庞大的“打假市场”?我们迫切需要刚性约束,对“知假买假”打假进行更明确的规范。这并非是对造假商家的蔽护,而是让真正的打假英雄们有法可依。

在“王海”事件上,相比无端的猜测和过多的指责,相比围绕“知假买假”者是否满足“消费者”定义、“应不应该获赔”的不休争论,冷静的思考和切实的改进不是更有意义吗?近日,记者询问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事的看法,有关负责人对许多媒体的报道不发表意见,只强调将尽快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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