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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解决废电池污染问题

2002-09-0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林英 我有话说

本报关于普通废电池怎样处理才科学的报道,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废电池的处理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近日,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召开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专家论证会,来自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等单位的代表,在会上就废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和经验、国内的现状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了讨论。会上,专家们对我国关于普通废电池的处理政策主要谈了以下几方面意见:

(一)严格管理,强制禁汞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情况来看,解决普通废电池污染的主要措施,应是调整产品结构,淘汰落后的工艺、产品。首先要严格执行1997年国家经贸委、中国轻工总会等9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限制电池汞含量的规定》,电池制造企业要逐步降低电池汞含量,2002年销售的电池要达到低汞水平,2006年应达到无汞水平,从源头上解决废旧电池的污染问题。这一点是国家强制执行的。

目前淘汰含汞电池的目标步骤已经明确了,大多数企业也在按照国家的要求去做。但有一部分企业滞后于国家要求,甚至有少数企业冒用别人品牌生产高汞电池。对这些违法行为,要加强市场抽查,强制禁汞。只有加强市场抽查,对继续销售、生产超标电池的企业进行处罚,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废电池的污染问题。

建议今后有市场检查、处罚职能的工商、质监部门,到销售点取样化验,发现电池汞含量超标的,要没收劣质电池、处以罚款,并追究生产者、批发者的责任。还要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动员社会力量举报生产、销售劣质电池的企业。

(二)目前不提倡集中收集普通废电池

由于普通电池中的汞含量较低或不含汞,且消费群体分散,废电池在有外壳保护作用和大量垃圾的稀释作用下,随生活垃圾填埋不会造成污染。但如果把大量的废电池集中到一个地方,加上处理不善则有可能引起局部地区的汞污染。因此,目前不提倡开展集中收集普通废电池。

对目前已经收集到的废电池,应当以城市为单位由市政环卫部门安排场所集中贮存,待符合条件的处理设施建成后再做处理或利用。一些单位、个人自愿开展收集活动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并交给具备存放、处理条件的单位。

(三)废电池的收集处理或再利用遵从自愿原则

尽管从污染控制的角度考虑可以不单独集中收集废电池,但一些单位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希望收集,或回收其中金属物,对此管理部门并不反对。但这些活动应都是由个人、团体、城市或企业自发进行的,与其他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一样,废电池的回收利用可能入不敷出,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

对于有条件的城市建立废电池收集处理场,可自行操作,目前国家对此不提强制建设的要求。但对含汞电池的再利用设施应建在人口稀少、环境不敏感地区,技术管理水平应比较先进,切忌搞成简陋作坊式的利用厂,不能出现集中回收利用时二次污染环境的现象。

编后此次新闻聚焦刊出后,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很多读者打来电话,与记者共同探讨如何科学处理废电池。还有一些读者询问,现在已经收集起来的废电池该如何处置?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北京市、上海市、杭州市目前有专门收集废电池的机构,读者可以打电话联系。电话号码是:北京010-87500818,上海021-62473288,杭州0571-86296633。其他城市可与当地环卫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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