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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公正及实现

2002-09-06 来源:光明日报 赵惠 我有话说

自从有法律和司法以来,人们便开始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把它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与美德,并成为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及人类评价是非的标准,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当今社会,司法具有极高的权威,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司法的公正来实现。

司法公正是指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法治社会的要求需要实现司法的公正,法治的客观要求决定了司法活动的目的在于追求司法的公正。戈尔丁指出,“法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相反,司法不公对法治的破坏正如佛兰西斯·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起不公的(其他)行为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给败坏了”。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它必然伤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诉求司法的热情。因此,美国学者勒斯克指出,“法院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务则是审判,公道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司法机构通过一套公正的程序,主持公道,定纷止争,公正而不偏袒地作出裁判,是人们对其真正的期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要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新世纪的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跨入新世纪,我国已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将会给我国司法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对司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实现司法公正,应当构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系统,改善司法公正的社会环境与文化氛围。

一、坚持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司法权与司法机构的独立,二是法官独立。我们应改变各级党政领导以言代法、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包揽司法审判工作的不当做法,尤其是加入WTO后,世贸规则要求纠纷应当由司法进行裁判,我国政府对此作出了承诺。在法官裁判独立方面,改革同一法院内部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请示汇报”、“提前介入”的习惯做法,理顺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杜绝上下级法院私下沟通,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

二、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美国学者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主体,对司法公正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西谚云:“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因此,司法公正的取得依赖于法官的素质。进一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

1、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培养专家型的法官。今年,根据司法工作的特点,结合国际通例,实行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这为高素质法官的培养奠定了基础。法院内部可根据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层次选拔,有目标地培养一批尖子人才。法院以外可面向社会,广为招纳社会各界法律精英,内外汇集一起的精英法官,不仅有效地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且能够增强其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贯彻“纲要”和“准则”,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肖扬院长说过“公正司法,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水平是提高司法公信度、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形象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相结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爱憎分明,疾恶如仇;公正不偏,刚正不阿;敬业进取,精益求精;克已奉公,清正廉洁。法官既要遵守一般公民的道德规范,更要遵守特定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三、完善监督制度,排除社会干预。我国目前对司法监督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司法腐败和裁判不公的一个因素。完善对司法的监督制度,首先加强各项对司法的民主监督机制,完善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人大监督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最高权威的法律监督,是保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人大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时,主要监督人民法院是否严格依法办事,从总体上、宏观上进行监督,而不要直接处理具体案件,防止因监督过度而损害司法独立。否则人大变成“法院之上的法院”。但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人大可例外地根据法定程序组成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直接介入具体案件。其次媒体和新闻舆论对司法进行正当监督。新闻舆论单位应确立事前客观报道,事后善意评论的原则,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只作客观报道,不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论;在法院裁判生效后可以进行合法、合理、有据的评论,提出看法和建议,但不能故意贬损法院和法官形象。同时法院不要受新闻舆论所左右,严格依法办事、公正裁判。

四、加强法院体制改革,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高。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等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完善法官的回避制度,从制度上努力减少甚至消除法官单方面接触当事人,甚至进行私下交往的现象。保障公正,需要体现公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更需要透明和公开。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审判,“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因为“正义需要与这相适应的堂皇的仪表和具有一定戏剧性的演示”。避免先定后审、开庭走过场的现象。

总之,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的真诚企盼。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法官所作出的每一例判决,既要达到实体公正,又要遵循程序公正。坚持司法独立,司法权不受任何外来的干预,构建与完善司法公正的外部环境和相关因素。这样,司法公正必将随着法制的完善而逐步实现。

注:本文是河南省社科规划课题《司法的伦理与公正》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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