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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宣扬邪教“法轮功”案件被告人被依法惩处

2002-09-2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牛纪伟、李亚彪 我有话说

新华社长春9月20日电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今年3月5日破坏长春市、松原市广播电视设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分别判处周润君、刘伟明、梁振兴、刘成军等15名被告人20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9月6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润君、刘成军、梁振兴、刘伟明4人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指控雷明、赵健、云庆彬、张闻、孙长军、李德海、刘东、庄显坤、魏修山、陈艳梅、李晓杰11人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8日开庭,对检察机关的公诉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庭审理查明并认定,周润君、刘伟明、梁振兴、刘成军等15名被告人经过预谋,购置了作案工具和有线电视插播设备,研究犯罪方法,于2002年3月5日19时许,破坏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主干线,插播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光碟,造成长春市、松原市两地部分有线电视网络中断数小时,致使用户无法正常收看电视节目。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15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对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异议,并有收缴的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书证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

法庭认为,15名被告人绝大部分曾因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行政处罚,虽经教育改造,仍不思悔改,参加邪教“法轮功”组织的犯罪活动。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破坏了社会秩序,侵犯了公民合法的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条款的规定,以及被告人在此次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节,法庭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周润君、刘伟明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分别判处梁振兴、刘成军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张闻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雷明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分别判处孙长军、李德海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赵健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云庆彬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刘东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魏修山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庄显坤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陈艳梅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李晓杰有期徒刑4年。

法庭或被告人家属依法为被告人指定或聘请的辩护律师,及被告人本人在庭审期间发表了辩护意见。

长春市各界群众300余人旁听了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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