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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鑫诺卫星是严重的犯罪

2002-10-02 来源:光明日报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 张冠梓 我有话说

“法轮功”邪教组织以非法手段攻击鑫诺卫星,丧心病狂地侵犯公众权益,不仅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也违反了国际公约和民用通信基本准则,是严重的犯罪。

现代信息技术是人类共享的资源。为了保障信息传输的安全与畅通,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对攻击卫星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的法律条款。美国联邦政府数十年前就制定法律,禁止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进行无线电信号传输,对于故意破坏、干扰有线电视节目传输的行为予以处罚。澳大利亚的法律明文规定,公共广播电视信号不受干扰,受到严格保护。我国法律法规也对广播电视设施予以保护。我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2000年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也有一系列具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转、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据此看来,“法轮功”邪教组织恶意攻击鑫诺卫星行为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受到严惩。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攻击鑫诺卫星,使远程教育受到严重干扰,学校的教学与学员的学习无法正常进行,这无异于剥夺公民受教育权。

“法轮功”发射非法信号攻击卫星,干扰和破坏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也粗暴地践踏了有关国际公约和民用通信的基本准则。众所周知,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资源是全人类共同拥有的有限的、宝贵的资源,信息传递的通畅与安全是维系现代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为了保障人类共同的利益,有关国际组织制定了详细的国际准则和共同规则,要求各国政府和组织共同遵守和执行。“法轮功”恶意发射大功率无线电有害干扰信号,扰乱了空中正常的电波秩序,侵犯了公众对宝贵的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资源的使用权益,是严重违反民用通信基本准则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开了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如果任其逍遥法外,将产生极坏的负面效应。一些个人或组织有可能会如法炮制,这将导致全球通信卫星无法正常工作,使全球通信随时都面临瘫痪的威胁。因此,制止对卫星通信的非法干扰符合世界各国的根本利益,任何负责任的政府都有义务确保卫星通信的安全。

攻击鑫诺卫星的信号是从台湾省台北市地区发出的,因此,台湾当局难辞其咎,它有责任依法查处这种犯罪行为,杜绝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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