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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软件业准备创业投资

2002-10-09 来源:光明日报 吴信 我有话说

从全球软件业的发展来看,软件企业的高效益和高附加值,吸引了大批追求利益而不怕风险的金融资本。从而,创业投资成为促进软件成果转化、催生软件业的一个重要支撑条件。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我们的邻居——韩国,与我国有着很强的相似性。

到2001年,韩国已经拥有超过1万家创业投资企业,其中近半是电子信息产业。韩国政府制定的鼓励措施相当关键。例如,韩国政府对创业投资公司募集资金及其投资的做法做了相当明确的规范;韩国政府的“中小企业处”则锁定技术密集的新兴科技公司为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对象。创业投资对韩国软件企业的促进作用相当显著。从1999年起,随着韩国经济的日益复苏,韩国以软件产品和以服务为主的本土商业化软件公司约有2千家,有6万人从事软件开发。1999年软件业总产值达7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32%,占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61%,人均创造的软件产值是11.7万美元。软件出口额1.1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94.8%。

结合我国的国情,韩国经验对我国利用创业投资促进软件业发展的启示是:

1.一旦学术界已在某个行业领域得出了科学的结论,政府就应迅速响应,制定相关且切实可行的政策。

2.基于亚洲的文化理念,政府的参与和政策支持,会对创业投资与软件业的结合起巨大作用。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应多样化,例如除对软件企业要税收优惠,还应对投资于软件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也提供一些税收减免,并在公司税、财产税、资本工商税等诸税种上做相应调整。另一方面,应对创业投资公司提供更为优惠的银行贷款及信用担保。

3.尽早积极开展二板市场的业务,并对其不断完善,为处于种子期和创建期的中小软件企业创造一个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同时也为创业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融资、撤资渠道。

4.创业投资的运作是个规范的过程,需要外界提供健全的法律环境,以保障其规范性。软件技术具有低成本复制的特性,如果没有一整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利用创业投资发展软件业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应该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保护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成果,以及由技术创新而产生的超额利润。

5.通过调整政策,积极引导外资向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特别是各种软件企业,使其能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战略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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