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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务院颁布《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外交部、外经贸部发言人分别发表谈话

2002-10-1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0月17日电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今天就国务院颁布《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发表谈话,全文如下:

10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国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理。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生物武器在内的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作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一直认真履行《公约》的义务,不发展、生产、储存生物武器,也不帮助他国获得或发展生物武器。中国历来反对生物武器的扩散,并采取了严格的出口政策。

此次颁布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是中国结合国内外形势发展,根据本国出口控制实践并借鉴他国经验而制定的。它将进一步完善中国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是中国加强敏感物项出口管制所采取的又一重要措施。

我愿借此机会指出,根据《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促进用于和平目的的国际生物交流与合作,中国重视并将继续开展这样的交流与合作。中国政府制定该《条例》是基于国际形势的发展和国内依法治国的需要,同时也是对中国与各国生物领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进行有序规范。

该《条例》的出台,加上此前业已颁布的各项出口管制法规,中国在防扩散出口控制方面的法规已经涵盖了核、生物、化学和导弹领域,形成一个全面的敏感物项出口控制体系。这标志着中国出口管理制度法制化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切实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和对外经贸活动的正常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华社北京10月17日电外经贸部新闻发言人高燕今天就国务院颁布《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发表谈话指出,这是中国政府为加强出口管理、完善出口管制制度采取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高燕指出,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防扩散出口管制问题。本着依法治国的精神,中国政府根据本国的防扩散政策和出口管制实践,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不断完善有关出口管制机制,加强出口管制的立法工作。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为对外贸易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种类。近年来,先后颁布实施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以及近期颁布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于规范我国有关出口管理,落实国家防扩散政策,履行有关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她强调,本次颁布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是对中国出口管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她指出,《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颁布后,中国在防扩散出口管制方面的法规已涵盖了核、生物、化学和导弹等领域,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体系。

高燕表示,外经贸部作为中国出口管制部门,将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述出口管制法规得以严格实施,并继续推进我国出口管制的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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