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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选择

2002-10-22 来源:光明日报 孙国华 我有话说

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人类法律文化的结晶。实行法治、依法治国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要不要实行法治”这样的问题,可以从对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分析中得出肯定的结论,即社会主义国家既然是真正民主的国家,就必定应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否则就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偏离、背离。社会主义国家是真正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是真正民主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政权治理国家,就是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民主的程序选出人民的代表,形成能实现自己利益的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外交等各项事务的意见,并把这些意见上升为法律,取得人人必须遵守的效力。它要求一切公民、社会组织、特别是具体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严格依法办事,否则人民当家作主就会落空。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由其本质所决定,不但是真正民主的国家,而且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而依法办事就是依人民的意志办事,所以实行依法治国、维护法律的权威,使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

法治的真谛在于保障和促进民主,而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其实质在于用保障和促进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力和自由,来为其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服务。

1947年,当黄炎培先生在中国革命的胜利凯歌声中发出感慨说:“我生六十余年,耳闻的不说,所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地方、一单位乃至一国,都没有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跳出这个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支配。”当时毛泽东满怀信心地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了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新路,这就是民主。他又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黄炎培:《延安归来》,载《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149页)的确,跳出“人亡政息”这个周期率的新路是民主,是让人民起来负责。但怎样实行民主?怎样让人民起来负责呢?在人民还必须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委派的官员管理国家事务的情况下,如果这些代表、官员不向人民负责,人民怎能负起责任呢?“文革”的教训,使我国人民深刻认识了一个道理,即:治国必须有法,民主建设必须与法制建设相结合,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民主、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至此,社会主义国家也要实行法治的问题,才从理论上获得最终的确立。社会主义与法治的结合,不仅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对人类积累的有价值的法律文化的极大丰富。社会主义找到了依法治国,就找到了人类文明积累的治国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国服务于社会主义,就走上了保障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金光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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