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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开展四项制度大检查

2002-10-2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从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四项制度”专项大检查。二级大法官、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日前向新闻界表示,专项大检查旨在加强法院内部纪律约束,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审判、执行权力的滥用。

李玉成强调,从数字上看,法院违法违纪人员逐年减少,当前法院队伍主流是好的,但极少数法官意志衰退,经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甚至贪赃枉法,极大地败坏了法院和广大法官的形象和声誉,不利于国家法制权威的树立和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培养。开展“四项制度”检查,就是要加大法院内部的纪律约束力度,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为法官队伍职业化打下厚实基础。

此次专项检查的“四项制度”包括《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这些制度基本配套成型,标志着法院内部纪律约束机制初步构建形成。

此次专项大检查,采取自查、交叉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检查小组,分赴四川、辽宁、河南、浙江等10个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抽查,并将督办有关案件。

据介绍,1998年实施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首次确立了贯穿整个审判、执行过程的全方位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同一年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则强化了制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纪律规定,明确领导干部等特殊职责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对有损法院形象和法官荣誉的违纪行为规定了严厉处罚条款。

2000年下发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现任法官亲属或离任法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担任本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该规定进一步加宽了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之间的“隔离带”,筑就了确保公正、廉洁的“防火墙”。该规定实施后,全国法院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审判人员达23415人次。

今年9月刚刚公布实施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详细列举了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滥用执行权的种种行为,如应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擅自超标准或超范围收取执行费、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据统计,全国法院中被给予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1998年为2512人,1999年为1450人,2000年为1338人,2001年为1080人,今年1至7月有3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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