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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将更名为“公民身份证”

2002-10-26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5日电我国将把“居民身份证”改为“公民身份证”,这是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加以明确的。

1985年我国确立居民身份证制度以来,已发放11.4亿个居民身份证。1999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的决定》决定将“居民身份证号码”更名为“公民身份证号码”,将其作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并将号码从原来的15位数字改为18位数字。2001年,国务院决定换发采用非接触IC卡技术的第二代身份证。

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就这份草案向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鉴于第二代身份证将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有必要对现行公民身份证制度依法加以完善和规范。

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不满16岁的中国公民和现役军人、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劳改、劳教人员不发给居民身份证。草案删去了上述规定,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公民身份证。

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草案明确规定了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具体情形,并对公民身份证的查验、扣留作了严格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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