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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2002-11-03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评论员 我有话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文物保护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必将对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产生重要而深刻的影响。

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公布施行。实践表明,这部法律符合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20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文物法规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完善文物保护法制体系,更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方式,是发展中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当务之急。

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坚持文物工作方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为文物保护提供更加充分和完备的法律保障,促进文物工作和文物事业繁荣、发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第一次把“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写入总则,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要求各级政府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进一步指出了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除规定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有外,强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变更而改变。强化了文物保护的各项管理措施,加强了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增加了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加强了对考古发掘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了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明确规定在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勘探时,对发现的文物,首先应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意见,并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处理办法;加强了国有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时,应按馆藏文物档案办理移交手续。根据我国民间收藏文物发展趋势及现行管理情况,新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依法继承或接受赠予、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等途径收藏文物。加强了对文物拍卖的管理,规定合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应当经省、区、直辖市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此外,新的文物保护法大大强化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罚。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为文物保护提供了更加充分和完备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特别是文物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学习,要把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建立文物法制宣传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带头学好、用好文物保护法,要组织职工在认真学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公安、工商、海关、城市规划、旅游等部门,要把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文物部门一起共同把文物保护工作做好。各级文物部门要根据新文物保护法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定,对现行各类法律规范作出修订和完善。文物工作者要提高熟练掌握和运用文物保护法的水平和能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文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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