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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两部司法解释

2002-11-08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于此前公布实施。这两部司法解释为严惩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应依据。

按照偷税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偷税罪处罚,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金。这两个条件是:1,纳税人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等行为之一;2,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这部司法解释规定,纳税扣缴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为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此时,如果扣缴义务人实施了前述偷税犯罪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偷税罪论处。

为了严惩骗税犯罪活动的后台和保护伞,关于骗税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重处罚。

这部司法解释还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违规提供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追究其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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