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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与传统法律文化

学者论坛
2002-11-19 来源:光明日报 张影 我有话说

法律实质上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与传统、习惯等文化因素密切相关。埃尔曼认为:“法律移植是将某些制度和规范从一种文化移至另一种文化。”(《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30页)法律文化依赖于一种久远的历史习惯和传统,是一个民族长期的生活方式、宗教伦理、思维方式等的沉淀和凝结,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民族性,深深地融会于人们的观念和意识中。若无视法律产生的社会需求、文化底蕴,而仅仅将其结果“移植”到异质社会中,法律必将与现实生活脱节,毫无实际效用。

全球经济一体化意味着各国法律更多的借鉴和移植,法律移植过程中,依托于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中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碰撞。研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体的影响及社会主体对现代法治观念的接受能力是我国立法中应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及长期的自然经济,受其影响,传统法律文化中融入了一些消极落后的内容,如“家国不分”、“礼法并用”、“重刑轻民”、“重义轻利”等,并包含着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这种义务本位模式的法律文化,更多地反映了农本主义思想。这与西方产生于发达的工商社会中,体现“主权在民”、“法律至上”等思想的权利本位模式的法律文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法律文化的冲突无疑成为法律移植的最大阻力。如果无视社会主体的承受能力,全盘引进外国法律,不但不能加快法治现代化的步伐,还可能冲击现有社会结构,对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形成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使社会主体对引进的法律产生抵触情绪。因此,为了做到科学、合理地吸收、借鉴外国法律,要避免两种倾向,一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彻底否定;二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全面承受。在法律移植过程中要辩证地对待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种种不合理乃至愚昧落后的因素。

1、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价值的因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确存在一些与现代法治观念不相容的因素,但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几千年的优秀文化积淀,否定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可以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沟通的内容。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贯主张和为贵,强调社会和谐,“家国相通”“亲贵合一”,这是符合中国老百姓的价值取向的,正是这种“和为贵”的精神使大量的纠纷通过亲戚、朋友等熟人及基层组织的调解得以解决。这不仅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更保证了社会稳定、人民团结。这种朴素的民风对国泰民安的作用是任何一种国外的法律制度都难以比拟的。

2、法律移植应与法律文化的创新与发展同步进行。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文化是一国法律存在的土壤,而法律文化的形成又极为缓慢,与法律移植难成正比。因此,对于那些先进的与本土法律文化相适应或相近似的法律制度可以采取“拿来主义”,这些法律制度由于适于本土气候能为国人所接受,易于发挥效用。对于那些与本土法律文化不相适应,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的,也应“洋为中用”。但是,在法律移植的同时必须注重法律文化的创新。一种成功的法律制度一定是建立在一种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之上的。脱离法律文化支撑的法律移植必将受到本国固有的传统习惯的排斥,引起不良反应。因此,法律移植应考虑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同时通过法律移植又能促进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加速适应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文化的形成。

3、移植外国法律与法律文化必须扬弃。大规模的法律移植及对西方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不加分析地宣传、介绍,使许多人误认为西方法律制度、法律文明就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典范,甚至有的执法者也不顾我国法律的规定,把外国的法律制度直接移植“洋为中用”了。如某地法院以“诉辩交易”的方式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并称其为“国内第一例”。以牺牲被告人的法定权利,破坏司法公正为代价的“诉辩交易”在西方也是一项备受争议的法律制度,许多法学家呼吁予以废除。在我国法律尚不健全,公证、公平、正义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司法腐败尚未消除的背景下,擅自适用这一外国法律制度,不能说不是一次可怕的违法尝试。

人体器官移植要克服排异反应,法律移植也是如此。依托于输出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能否被承受国吸纳以及需要做什么样的修正,要从承受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博采各国法律精华,并注重与本土法律文化相结合,才能使移植而来的法律在异质的环境中具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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