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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队伍建设要走职业化之路

2002-11-1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曹建明 男,1955年9月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大法官。

1979年至1983年在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1986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至1995年任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教师、系副主任、系主任、教授,期间1988年至1989年到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学院学习。1995年至1997年任华东政法学院常务副院长。1997年至1999年任华东政法学院院长。2001年3月被比利时根特大学授予荣誉法学博士学位。1999年9月任国家法官学院院长。1999年11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记者: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人们想了解的是作出这一决策的理由是什么。

曹建明:其实理由并不复杂。大家都知道,1998年以来,全国法院系统认真执行法官法,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违法违纪现象仍然存在。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法官作为一种职业逐步建立和成熟起来,法官职业的特点和特殊要求逐步为全社会所认识和承认。法官职业化建设也具有了相应的社会基础和氛围。

记者:什么是法官职业化?怎样理解法官职业化建设?

曹建明:所谓法官职业化,就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不仅具备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具备法官必须具备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是要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并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从而确保法官具有抵御外界干扰的勇气与能力。

今后,全国法院都要本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以及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的原则推进法院职业化建设。

记者:那么,如何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

曹建明:按照我们的思路,法官职业化建设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高职业准入标准,深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强化职业技能,树立职业形象,建立职业保障,严肃职业监督,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点是,以加强自律和强化他律,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机制。

现在,全国法官已经人手一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准则”对法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服饰乃至交际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准则”的要求将成为每一位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成为其生命和灵魂的一部分。

法官职业化的根本目标是确保司法廉洁公正。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同时,主动、认真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我们要继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改革法官惩戒制度。

记者:在严格法官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是否应当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

曹建明: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维护司法公正,这也是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点和基本目标。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的任免缺乏制度规定和制度约束,有的法官正当履行审判职务的行为得不到支持。我们要通过职业化建设,建立起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首先就是要保障法官合法的职业权力。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杜绝各种干扰,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

同时采取措施,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上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支持法官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记者:据悉,法官职业化建设确定近期要实施的措施是核定法官员额数,推行法官助理制。如何理解这两项措施的意义?

曹建明:对法官定额,是将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现有的法官中一些不合格者将被淘汰。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思路确定的具体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在现有编制内对全国各级法院合理确定法官员额。

作为法官职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全国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将现行的法官工作任务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

设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肖像作者: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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