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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的意义

2002-11-19 来源:光明日报 曾火伦 我有话说

北京海淀区检察院与北方律师事务所近日就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证据开示,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交换了可能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此举因首开检察院证据开示先河而备受关注。

在以往的刑事案件诉讼进程中,辩护律师庭前通常只能从检察院得到非常简单的《起诉意见书》和技术性的鉴定材料,而对于辩护来说非常重要甚至起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供述等材料却无法看到。与之相反的是,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拥有强大的司法资源和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不仅能够掌握大量第一手的证据资料来支持其指控意见,而且能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施加影响。

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常常因证据远不如公诉方充分有力而陷入被动,法庭上于是时有动辄申请休庭进行补充调查的情况发生。这不仅大大降低了庭审效率,造成审判久拖不决,更重要的是,辩方力量的不当弱化极大地削弱了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案件审判的实体正义因程序上的瑕疵而打了折扣。

证据开示的核心精神,恰恰在于从程序上保证诉讼双方权利的公平机会,让控辩双方尽可能实现平等。控辩双方在庭前交换可能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可以让双方在庭审进程中的每一步都能对对方的证据使用了然于心,从而更有效地实现指控和辩护。对辩护律师而言,这一做法从程序上保证了其先知权,无疑将最大限度地避免被动,实现有效辩护;证据开示的另一大好处在于,可以避免动辄申请休庭进行补充调查的情况出现,有利于提高庭审的公正性和效率,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说:“不仅要让正义实现,而且要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证据开示,正是要让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从程序上先公平起来,通过程序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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