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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逐步发展壮大

2002-11-2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冯蕾 我有话说

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20世纪80年代末,深圳特区的园岭小区曾有一道著名的“景观”:一边是活跃的股票黑市交易,一边是宣传车的高音喇叭告诫人们小心受骗。1990年12月1日,一个集中交易市场的成立宣告了上述一幕的终结。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第一天只有“深安达”一只股票挂牌,当日成交仅8000股。三周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了。一个很小的交易大厅里只有几十个席位,挂牌的股票只有8只,参与交易的会员只有二十几家,投资者只有几万人。有人说,那时的上证所,它的存在比它的规模更有意义。

据最新的统计数字,截至2002年9月底,我国共有A股上市公司1155家,B股上市公司110家,H股上市公司67家。境内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达到5638.55亿股,市价总值44243.44亿元,流通市值14558.12亿元,已是亚洲第三大证券市场。

与此同时,证券中介机构不断发展,投资者队伍日益壮大。截至2002年9月底,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24家,证券营业部2880家,从业人员逾10万人,资产总额6500亿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162家。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71家,律师事务所425家。目前,中国投资者开户数已达6850.98万户,其中法人投资者46.89万户,个人投资者6804.09万户。机构投资者稳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总数达19家,共管理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10只,基金资产总规模超过1203.71亿元。部分保险资金和社保基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

这是一组辉煌的数据,它记载了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无序到逐步规范的演变发展历程。

解放思想大胆实践

从证券市场刚刚启动算起,已历时12年。对于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来说,理论禁区的突破、观念的转化和认识的统一是首要的问题。

1990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相继诞生,标志着证券市场由自发分散走向集中统一规范发行和交易的新时代。然而有关证券市场姓“资”姓“社”的争论仍在继续,困扰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直至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争论才得以冰释。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的基本经济功能在于筹资、定价和资源配置,而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有转制的特殊功能。通过证券市场,一大批新兴和传统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获得了企业发展重要的资金支持,这些资金直接充实了企业资本,拓展了企业发展和技术改造的资金来源,同时,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了企业抗御经营风险的能力。从1991年到2002年9月底,上市公司累计筹资8501.25亿元,其中从A股市场融资6602.42亿元,通过海外上市和B股市场筹集资金已达235亿美元!

证券市场对于中国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改善做出了巨大贡献,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的重要保障。

实事求是稳步前进

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曾阐述了证券市场的三个关键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把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首要任务和目标。”“其重点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国际资本市场的共识。要从制度保障、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大监管力度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入手,增强投资者信心,将保护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为此,中国证监会适时制定了“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的新方针。

市场化意味着让市场说话,意味着主要依靠市场来选择和配置资源。正是循着这一思路,我国证券发行机制走向市场化,审批制变成了核准制。证券发行的额度管理和地方政府推荐制度逐步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主承销商推荐及与之相配套的核准制。形成了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各负其责、自担风险”的新型责权关系,一批高科技企业、金融类企业、民营企业、海外上市企业与国有企业以同等条件进入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结构开始发生变化。为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和满足多元化的市场需求,我国引入成熟市场发行定价的方式和经验,逐步推行市场决定价格的发行定价机制。与此同时,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代替了“PT”制,形成了证券市场“有进有退”的机制。这些改革措施,使一批资产质量好、运作规范的公司得以发行上市,一些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被淘汰出局,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我国证券市场在“规范化”中迈出了坚实步伐,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基本确立,法律体系逐步健全。中国证监会完成了全国46个证券监管机构的接收工作,组建了36个派出机构,设立了9个稽查分局,完善和加强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体制和领导力量。通过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加大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同时,通过公司整合、增资扩股等途径增强了证券公司实力和竞争力,使证券公司的总体质量得到较大提高;通过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核和基金发行审核的制度建设,完善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改革措施的推行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随着1994年《公司法》、1998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1999年《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加上监管部门先后制定的有关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一系列规章的实施,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截至2002年10月,现行有效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总数已逾300件。

证券市场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一方面“走出去”,为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创造条件,促进了企业机制转换,从而实现经营结构的优化升级;一方面“引进来”,为外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开辟了通道。目前我国有外资背景的上市公司共188家,其中外资持股比例超过25%的共有136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1%。就在本月,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落实我国对外开放发展战略在资本市场的又一重要举措,必将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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