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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风风火火追赶时代

2002-11-29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陆彩荣 我有话说

地图记载着社会的发展。可是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现,生活中已经变化了的街道、建筑,地图上并没有及时体现,这在专业术语中就叫作“地图的现势性差”。

实际上,基础测绘成果陈旧,更新缓慢,滞后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问题十分突出。国家测绘局有关领导介绍说,我国现在储备和供应的1∶50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80%以上是20世纪80年代左右测制的。而80年代以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城镇建设、交通建设、大型工程建设、电力建设大规模地进行,国家面貌日新月异,原有的基本比例尺地图所反映的基础地理信息与实地不相符合,严重地影响了各项建设的开展。

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对改变这一状况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这是我国社会发展和测绘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

原《测绘法》是1993年7月1日实施的。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测绘科学技术的进步,测绘管理和测绘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原《测绘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测绘工作的需要。因此,当新测绘法草案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面前时,大家表现出了高度的一致性。许多常委表示,这不只是测绘部门的事,更是国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测绘法》必须尽快修订。人大常委们还对测绘法提出了许多重要的修订意见。

新《测绘法》在原《测绘法》主要制度和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如编制出版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相关领域的工程测量、房产测绘、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几乎涉及了所有与测绘相关的内容。《测绘法》的修订,不仅考虑了目前客观实际的要求,具有时代特色,也充分考虑了未来发展的要求,如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问题规定了测绘执业资格制度。

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课题。信息化建设离不开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支持,特别是在电脑日渐普及的情况下,电子地图的使用日益增多。考虑到我国乃至全球信息化的要求,新《测绘法》对建立地理信息系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测绘是国民经济基础性、先导性工作。新《测绘法》突出了加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明确基础测绘的法律地位及主要制度,强化测绘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地图管理,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测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的需要,新《测绘法》强化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以及作出了加强地图管理和提高全民版图意识的规定等。

测绘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公益性,如何促进测绘成果的共享,提高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率,是新《测绘法》关注的重要内容。新《测绘法》加强了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测绘成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以建立各部门、各单位测绘成果共享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测绘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废除原来的专业测绘规划备案制度,明确了测绘项目立项审核制度,以避免有关部门和行业为了本系统的工作,重复测绘,造成财政资金的重复投入和浪费,对测绘成果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也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国家测绘局有关领导指出,新《测绘法》作为我国测绘的基本法律,为新时期我国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提供了新的基本准则和基本依据,为我国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它对于推进我国测绘法制建设和测绘依法行政,加强测绘市场管理,规范测绘行为,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对基础地理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新《测绘法》的施行,我国测绘事业必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地图与电子地图及其他测绘成果必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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