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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退耕还林条例》

2002-12-26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王立彬、董峻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国务院第367号令颁布了《退耕还林条例》,新华社25日受权播发这个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分总则,规划和计划,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资金和粮食补助,其他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六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的原则,以及各级政府、各部门在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协调、实施中的权限等。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规定了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耕地类别以及规划的编制审批等事项。明确规定了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耕地应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规定了退耕还林合同的签订、退耕还林所需种苗的供应采购及造林的管护与验收等事项。确定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并规定了合同的具体内容。这一章对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退耕还林者的责任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资金和粮食补助”规定,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等,标准和期限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其他保障措施”强调,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退耕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并可以依法继承、转让。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退耕还林者等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后适用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七章“附则”规定,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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