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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的“圣经”

2002-12-2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话题要点:一个人怎样生活,他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要靠民法调整规范;一个企业如何生产、如何经营,要靠民法调整规范;我们所生活的社会的正常运转,也要靠民法调整规范。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民法与刑法、行政法并列成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西方一些国家将其视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民法的制定将使我国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对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有力地推动,必将在国内国际产生重大影响,成为依法治国进程中立法工作的重要里程碑。

记者:新中国第一部民法草案终于面世,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舆论普遍认为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作为这部法律起草的参与者,你们的感受会更深一些,你们如何评价民法草案的提请审议,怎样看待我国制定民法典?

王胜明:在回答这个问题前,首先要对民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也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民法规范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起基础性的作用。一个人怎样生活,他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要靠民法调整规范;一个企业如何生产、如何经营,要靠民法调整规范;我们所生活的社会的正常运转,也要靠民法调整规范。

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民法与刑法、行政法并列成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西方一些国家将其视为社会生活的“圣经”。

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曾数次起草民法典,但均因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未能成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制定民事法律。由于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完整的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为了加快民事立法,先将那些急需的、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为单行法。经过二十年来的努力,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同时还在一大批其他法律中作出了有关民事规范的法律规定。现在我们终于拟订出一个民法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新中国立法史上,这的确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

王利明:民法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基本规则,已成为现今社会的稳定器、公民权利的“保护神”。制定民法典是广大人民群众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

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已经成熟。民法的制定将使我国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对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有力地推动,必将在国内国际产生重大影响,成为依法治国进程中立法工作的重要里程碑。

记者:这部民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王胜明:这一法律草案多达1200条,是此前条文最多的刑法的近三倍,更相当于大多数单行法律条文的二十倍到三十倍。草案共有九编,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草案中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是现行的法律,此次编入民法典时未作修改,先编进来;其他5篇是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重新起草的。

草案总则部分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草案将诉讼时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二年修改为三年,并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作出适当修改,同时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周岁以上修改为7周岁以上。

物权法部分对私人所有权作出专章规定,完善了我国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草案规定: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及其其它合法权益。这是党的十六大确定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后,国家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意义重大。

人格权法部分首次在法律中对信用权、隐私权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部分完善了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特别是扩大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同时规定应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王家福:民法草案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突出了人格权。过去民法通则里有有关人格权的内容,但是比较简单,这次专门作为一编来写,体现了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更加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尊重人格,这标志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也标志着中国推进人权保障事业的决心。二是系统地规定了物权。

作为民法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物权法律制度是此次编纂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内容。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草案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在计划经济时代,物权曾长期被忽视、被否定,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的创造力因而受到压制。制定物权法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

物权是生产的基础,是流通、交易的前提,是人们生活必备的条件、物质保障。所以物权也是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如果没有物权,连生存也都成了问题,生命权、健康权当然也就无从谈起。一个人的物权得不到保障,便很难实现生存、稳定、发展这些目标。所以,物权非常重要,草案对物权的系统规定非常重要。制定物权法能够促进人权更好、更充分的实现。

王利明:这是一部反映中国现实生活、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草案。草案在体系结构上与我们这个时代相契合,既继承了民事立法的合理传统,又结合现实,有所创新和突破。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没有一部是将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篇的。而我们的民法草案将这两个法分编作了规定,在体系上突破了大陆法系传统模式,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本身是有缺陷的。因为民法本质上是权利法,民法分则体系完全是按照民事权利体系构建起来的。从民法权利体系的角度来看,人格权应该在其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制度,未将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甚至对人格权规定得极为“简略”,这本身反映了传统民法存在着一种“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

在民法中与财产权相平行的另一大类权利是人身权,其中包括人格权。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应当具有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乃是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权利,规范这两类权利的制度构成民法的两大支柱。其他一些民事权利,或者包含在这两类权利之中,或者是这两类权利结合的产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由于在民法体系中,是以权利性质的不同来作为区分各编的基本标准的,所以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

记者:这部民法草案还有哪些不足,需要完善?

王家福:主要的缺憾是没有把知识产权法编进去。我们身处知识经济的世纪,中国的发展和进步需要更多的创新,需要对创新提供完善的法律保证。知识产权法正是保护人的创新意识、人的发明创造的法律。虽然已有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单行法,但应当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一个总体的规定。现在没有,这就需要完善。

另外,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比如如何保护国家所有权在中国很好地行使。因为中国和别的国家不一样,中国拥有比较多的国家财产,巨大的自然资源、大量的行政财产和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所有。如何使庞大的国有资产能很好地运作,使这些财产的权利能很好地行使,需要在民法的制定中加以研究和规定。 (照片均为袁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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