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月13日发出了《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应将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用于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不能用于个人分配。
[值班总编推荐] 用你我的匠心,托举起繁盛的中国
[值班总编推荐] 大国应有的样子——2025年春季中 ...
[值班总编推荐] “健康丝路”为上合注入新动力
启蒙和审美的双重交响
【详细】
秦嗣德:中国传统水墨艺术的人文语境
劳动铸就中国梦
以高质量网络法治建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