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月13日发出了《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应将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用于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不能用于个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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