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办法,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所在的环境应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应能满足办公需要”,取消了原“律师事务所应选择写字楼或性质功能相当的场所作为办公场所,其使用面积至少八十平方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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