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办法,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所在的环境应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应能满足办公需要”,取消了原“律师事务所应选择写字楼或性质功能相当的场所作为办公场所,其使用面积至少八十平方米”的规定。
[值班总编推荐] 论文“盲”审规则应更趋“明”
[值班总编推荐] 习近平同俄罗斯总统普... 共同会见...
[值班总编推荐]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文化强国建设
【四海文心】三评“过度娱乐化”
【详细】
“群岛哲学”视角下的个体意识与生活哲学
让盲评制度科学运转起来
全面推动数字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