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03年3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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