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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抑)菌洗剂不得宣传消毒灭菌效果暗示疗效

卫生部规定
2003-03-22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田雨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卫生部发布“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抗(抑)菌洗剂不得宣传消毒、灭菌效果,不得暗示疗效。通知还规定,用于阴部黏膜的抗(抑)菌洗剂,应在标识中表明“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通知解释说,所谓“抗(抑)菌洗剂”,指直接接触皮肤黏膜的,具有一定杀、抑菌作用的制剂,不包括栓剂和皂剂。根据这个通知,具有抗菌作用的,应进行杀菌试验。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杀灭率达到90%以上的,才可以在标识中标明“有杀菌作用”的字样,产品名称可以称为“抗菌洗剂”。同样,具有抑菌作用的,也要进行相应的试验。抑菌率达到50%以上但不足90%的,可以在产品中标明“有抑菌作用”的字样;抑菌率达到90%以上的,才可以标明“有较强抑菌作用”字样,产品名称才能称为“抑菌洗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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