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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公布

2003-04-1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讯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制定并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在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有权收缴。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如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等,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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