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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公民文化建设

2003-04-25 来源:光明日报 刘雪松 我有话说

实践已经证明,仅有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体系并不必然地带来法治,主体因素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不断塑造社会成员的公民性品格和意识,确立公民的道德信念和法律信仰,实现由市民向公民的角色转变,才能使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伦理信念和行为要求,使社会成员能够自觉地遵纪守法,从而使“纸上的法律”变成生活中的“活法”。

在我国,关于公民文化与法治问题的研究目前还较为薄弱,这与我们的民主法制进程很不协调,可以说,公民性品格尚未在全社会普遍确立,公民道德信念和积极守法精神尚未普遍形成,是导致目前立法数量较多而执法效果较差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国家“二五”、“三五”及正在进行的“四五”普法规划,都把培养公民意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精神文明建设也一直以培养“四有”公民为重要目标,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则是塑造公民性品格的重大举措。这表明,只有加强公民性的研究和培养,才能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秩序、伦理秩序的建立,进而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加速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构建需要的是什么样的公民文化呢?我们以为,这个公民文化不同于资本主义公民文化,而是建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的现代文化,它标志着人由自在自发的自然状态逐渐成为自由自觉的主体。因此,在价值取向上,它表现为自主自律、自由自觉的主体价值要求,强调权利本位、主体价值和自由理性精神;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个性、参与、创造、开拓;在共同体生活中,表现为高度的角色意识,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主义公共精神。

要培育社会主义公民文化,塑造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第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自由和平等权利,激发社会成员形成自由理性、自主自律的主体精神;第二,要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意识和公民性品格的培养;第三,加强法制建设,贯彻法律至上、以法制权、依法办事原则,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培养公民意识确立正确导向,创造有利条件。总之,只有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公民文化,法治秩序才能真正变为社会现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才能最终确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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