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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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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1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宋瑞霖(左)与梁捷(右)


本题提示

面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怎样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近日,国务院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条例旨在建立和完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

记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出台有什么意义,尤其在当前抗击非典之际,具有什么现实的指导意义?

宋瑞霖: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将促使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

条例在当前抗击非典之际出台,为严格依法防治非典工作提供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使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有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全社会一切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和群众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目前散发或者未发生非典病例的地区,作好预防和预警准备提供法律依据和工作思路。

记者: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方面?

宋瑞霖:尽管条例出台和解决非典密切相关,但它不是单纯针对非典问题,而是适用于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既解决目前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又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长效的法律制度。

记者: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现状如何?还存在一些什么问题?条例将解决哪些方面的重要问题?

宋瑞霖: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公共卫生体系,拥有一批预防、医疗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队伍,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是我们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基础。但是,从前一段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我们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统计不准确,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条例针对这些问题,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可行的措施:

一,为了强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系统,明确了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职责,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针对一些部门和地方对突发事件预警能力不足、监测系统反应不灵敏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确立了多渠道的、快捷的、纵横协调的信息报告制度,特别是强化了省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责任,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接到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还明确了各级政府之间、上下级卫生部门之间的信息报告时限。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权举报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三,针对这次防治非典工作中反映出的应急储备不足的问题,条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等方面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为了及时有效地救治传染病病人,防止相互推诿和交叉感染,切断传染源,条例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接诊治疗、病人转送等行为,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对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五,条例对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和对上级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干涉的,以及拒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记者:从“执政为民”思想出发,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经费的落实和生活困难患者的及时、有效治疗是极为重要的,条例是否对这些内容有相应的规定?

宋瑞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测检测、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摄影∶本报记者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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