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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

2003-05-16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5月8日这一天注定要成为人们的长久记忆。在北京的北方交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368名学生结束了长达14天的隔离生活,重新获得了自由。

下午4时30分,在交大嘉园学生公寓西门外,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宣读了《关于解除隔离控制的公告》,公安、城管等监控人员撤离。关闭了14天的铁门徐徐打开,门外的领导、老师、学生蜂涌而进,欢呼声、掌声、笑声响成一片。

在公寓楼下的小广场上,300多位被隔离学生接受了同学们、献上的鲜花。大学生们齐声高唱《团结就是力量》、《歌唱祖国》,嘹亮的歌声久久回响。

这一切成了北京抗击非典的一个经典场景。

作为最早发现“非典”疫情的北京高校之一,4月17日北方交大出现首例病例,18日至20日出现聚集性爆发。4月24日,在北京市的部署下,学校对疫情爆发的源头——交大嘉园学生公寓进行了全封闭的整体隔离,以进一步阻断传染的可能。自4月26日以来,全校学生中再没有出现任何疑似或确诊病例,校园疫情得到有力控制。

隔离就意味着失去自由,但是,这些被隔离的大学生都深知这是切断传染源、抗击非典的需要。因此,被隔离的大学生对这一措施深表理解和支持。

记者从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得到的消息说,截至13日,北京实行分散隔离和集中隔离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人员为24388人,已解除隔离观察人员为15250人。

这么多的被隔离者中也有少数人对这种强制措施限制了人身权表示疑惑。针对这种疑惑,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助理巡视员何昌龄明确指出,这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何昌龄曾参与起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也参与了刚刚颁布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起草。

1989年2月21日通过并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传染病防治法是防治传染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一部重要法律。今年4月8日,我国将非典型肺炎确定为法定的传染病,防治非典自此纳入法制轨道。

“这样,我们就可以依法防治非典。”何昌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就可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对非典进行监测、报告、控制和监督,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和斗争。”

这部法律规定:为防止传染病蔓延,政府拥有针对该病种采取隔离病人、宣布疫区、封锁疫区、紧急调度医卫人员等一系列措施的权力和职责。

卫生部在最近的通知中指出,对非典的控制措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一)款执行,即对非典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隔离措施,是限制了一些人的人身自由,但却保护了更多人的生命健康权,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安全。”何昌龄强调说,“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他说,政府为了有效、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危机,必须对公民在平时享有的某些权利、自由加以限制,如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要求停工、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锁疫区以及强制疏散、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等。

姜明安说,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威胁广大公众的健康、生命的非常时期,法律必须赋予政府较之平时更多、更具强制性的行政权力。法律在此时期赋予行政机关上述权力对于确立和维护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所必须的秩序,保障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所必须的措施的实施都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权,要动员和组织人民战胜灾害,最终消除危机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生活中总有一些道德缺失、拒绝法治的人。一名在北京确诊并住院治疗的非典患者,不久前竟然跑出医院,带着女友,乘坐火车再转乘出租车,从北京逃回东北老家躲藏,惊动地方政府,展开大搜寻。这名患者出逃的行为,贻害无穷,在当地引起公愤。而内蒙古的一名李姓非典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竟强行上街8小时,给社会造成了恐慌。他的多名亲属也因为被感染,陆续住进医院,导致其父母、妻子死亡。目前,该名嫌犯已被逮捕。

等待这两人的将是法律的严厉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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