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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警察可查验居民身份证

2003-06-29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8日电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除外。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作出的规定。

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这四种情形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居民身份证法同时规定了人民警察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等要被追究责任的五种行为。这五种行为是: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用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这些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法律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法律规定,对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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