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8日公布“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给予救济: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并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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