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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依法追究干扰舆论监督者

2003-09-0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易运文 我有话说

本报讯日前,深圳市委办公厅下文转发深圳市委宣传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干扰新闻媒体履行监督职责行为触犯法律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媒体严禁刊发“有偿新闻”和“人情新闻”。

《意见》提出,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各行各业和市民。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配合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和新闻调查,为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提供方便。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和机要、保密工作外,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接受采访,如实介绍情况。

《意见》还指出,对于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对待,积极整改;对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

舆论监督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或观点有不同看法的,要通过正常途径向刊播报道的新闻媒体或其上级领导机关反映,不得以极端方式影响新闻媒体的正常工作秩序。

对于干扰新闻媒体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违反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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