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理时间达到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办通知”的方式,向承办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催办;对审理时间接近审限的案件,以“审限警示”的方式,向承办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发送“审限警示”。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表示,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最基本的时间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公正审判。如果连程序法明文规定的审限制度都不能遵守,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超期羁押,不仅取信于民无从谈起,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也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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