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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报刊治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3-12-2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报刊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目前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全国纳入这次治理的党政部门报刊共有1452种,其中停办的有677种,划转到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出版集团等新闻出版单位主管主办的有302种,实行管办分离的有310种,改为免费赠阅的有94种。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利用职权摊派发行的状况得到有效遏制,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给予了极大关注和热情支持。近日,中央报刊治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专项治理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这次停办了多少县(市、区)报,被停办的县(市、区)报是否可改以其他形式出版,少数被保留的县(市、区)报实行什么政策?

答:这次全国共停办了677家报刊,其中有262家县(市、旗)和城市区的报纸。目前各地党委、政府正在抓紧做好停办后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工作。今后不再批办县(市、旗)和城市区报刊。已经被停办的县(市、旗)和城市区报纸不允许以内部资料或省、地(市)党报地方版、新闻版等各种形式出版发行。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在这次报刊治理中,对个别影响大、有一定规模的县(市、旗)报,可由省、地(市)党报或报业集团实行有偿兼并。经过严格审核和评估论证,全国有35家县(市)报纸批准实行有偿兼并,对这些兼并报纸的主要政策是:

(1)被兼并后的县(市)报,不再作为当地党委的机关报,由省、地(市)党报或报业集团主管,被兼并的县(市)报主办;并改办为主要在本区域发行,面向市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读者自费订阅的报纸。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

(2)保留的县(市)报由原主管主办部门与接收的报业集团或省、地(市)级党报签订有偿兼并协议,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3)兼并后的报纸仍可使用原报名和国内统一刊号,报社保留事业法人资格,但要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注册登记。

问:有一批报刊实行管办分离,什么是“管办分离”,实行管办分离后主管单位的职责有何变化?

答:实行“管办分离”是在坚持《出版管理条例》确定的主管主办制度的前提下,对报刊管理方式作出的一种调整。主管主办制度是我国新闻出版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管办分离是让党政部门退出报刊经营活动,解决利用职权摊派发行的重要举措。

实行管办分离就是:

(1)人员分离。报刊社的工作人员不再与党政部门公务员混岗。党政部门现职领导干部不再兼任报刊社社长、总(主)编职务。已在报刊社工作或兼职的党政部门公务员,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辞去公务员或辞去报刊社的工作和兼职。

(2)财务分离。报刊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党政部门不以任何名目向报刊社收取管理费、发行费和其他费用,也不以任何名目、非市场方式将部门资金转入报刊社。

(3)发行分离。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允许为报刊发行和承揽广告业务提供各种便利,不参与报刊的经营活动。报刊社也不能利用党政部门的职权摊派或变相摊派发行报刊。

实行管办分离后,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报刊社舆论导向、出版质量监管;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报刊社领导班子建设和管理。

问:什么是报刊“划转”?

答:“划转”就是将党政部门主管主办的报刊划转到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出版集团等新闻出版单位主管主办,报刊社的编制、人员、资产等也相应划转。已被划转的报刊,要与原主管单位彻底脱钩,不得再通过原主管单位系统进行征订发行或广告经营等活动。在报刊治理工作中已确定划转的报刊,接收单位和原主管部门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编制、人员、资产等相应手续。

问:报刊的停办、管办分离、划转、免费赠送,从何时开始?

答:这次报刊治理涉及到停办、管办分离、划转、免费赠送报刊的出版、发行和广告合同等业务,延续到2003年12月底终止。停办的报刊,已收到的2004年征订费应全部退还订户,欢迎广大群众监督。

问:为什么要将政府部门办的公报、政报、文告实行“免费赠阅”?

答:公报、政报、文告一类刊物属政府出版物,主要向社会公布政策、法规等。中央“两办”有关文件和实施细则规定,政府部门所办的公报、政报、文告实行免费赠送,即不再收费征订发行。免费赠送的范围、赠送形式由所办部门确定。

问:在这次报刊治理过程中停办了一批报刊,人们担心这些停办的报刊继续出版发行怎么办?

答:为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是:

(1)通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停办报刊名单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要求2003年12月31日前,停办报刊必须停止一切出版活动以及其他相关的经营活动。

(3)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两办”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央编办关于治理报刊散滥工作机构编制调整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3】11号)精神,注销停办报刊编制和机构。

(4)要求所有报刊出版单位,不得利用已停办报刊的资源出版地方新闻版或专版等。停办的县(市)报不得改办为内部资料继续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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