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003年12月31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95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知识产权的备案、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
《条例》指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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