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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权拍卖亟须规范

2004-01-17 来源:光明日报 叶雷(作者系湖北省武汉华中师大政法学院研究生) 我有话说

被市民称呼了8年之久的南京市龙江体育馆冠名权被广东步步高电器公司以5年300万元的价格购得,新名字“南京步步高电器体育馆”于近日亮相。

对城市基础设施冠名权的拍卖,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双赢的结果:一方面冠名权拍卖成功,就可以获得一笔资金,这笔资金可用于维护或者新建其它城市公共设施,可以部分地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冠名权是众多企业对外树立良好形象与展示强大实力的新的有效途径,也是最容易扎根人心的广告宣传,企业参加竞拍,成功地获得冠名权,将获得巨大的品牌效益。

但是,现在的冠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一方面可能会给公众带来一些不良影响,如果仅凭出价的高低决定冠名权的归属,就会出现一些让人难以接受的名字,如“南京龙江体育馆”已被冠名“南京步步高电器体育馆”,其中“电器”两个字就叫人很难接受,我们可以设想将来会不会出现一些XX洗发水天桥、XX尿素大道;同时,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如果随着竞标成功单位的不同而不断更换相关设施的名称,很容易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不便甚至损失。另一方面,购买冠名权是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企业有时会不顾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市场营销策略,盲目投资宣传,以致无法取得预期回报,给自己造成损失。

在市场经济时代,作为一种具有广告价值的经济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冠名权的拍卖需要制度的规范。在考虑基础设施的历史感与文化味、充分尊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应就冠名权拍卖确立的程序、冠名的程度、冠名权拍卖所得收益的使用等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真正实现冠名权拍卖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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