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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公布

2004-01-29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余传诗 我有话说

本报上海1月28日电记者从上海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近期公布,并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除属于国家机密等六类信息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予以提供。据悉,这是国内第一个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章的省级政府。

据介绍,《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共有五章38条,其中具体列举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四个方面,包括市政府规章和各级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类城市规划、疫情灾情、突发事件、教育、社会保障、房屋拆迁安置、公开招投标、财政预算决算审计、公务员招考录用等11项内容。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规定》还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规定》也列举了6类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是:属于国家机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与行政执法有关并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规定》还明确,政府机关应选择采取政府公报、报纸、杂志、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广播、电视、公共查阅室、政府信息公告栏等载体和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规定》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对涉及第三方信息的处理,对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更正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每年3月31日之前,有关方面还要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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