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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龙与宋河

2004-02-02 来源:光明日报 赵永 我有话说

2001年7月11日,河南省安阳市三龙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三龙公司)与河南省“宋河商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宋河系列产品专销合同》。

河南宋河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宋河股份)是著名的大型酿酒骨干企业,1988年,主导产品“宋河粮液”在全国名酒评比中,荣获国家金质奖和“中国名酒”称号。

三龙公司是一家仅有100多人的由农民工、复转军人和下岗职工组成的小型民营企业。

双方约定,由三龙公司专销百年宋河贵宾酒和百年宋河佳宾酒,酒水由“宋河商业”提供,包装物在双方商定创意后由三龙公司提供。三龙公司承诺每年的酒水销量不低于50万元,销售区域为华北地区和河南省,专销产品的一切宣传促销费用及包装物都由三龙公司承担。

2001年9月1日开始,三龙公司开始其市场推广工作,设立分公司、发布广告等。但合作伊始,头批上市的酒水质量就出了问题。安阳市技术监督局经检测,认为三龙公司所售酒水“固型物不合格”。不久,三龙公司发往北京、廊坊、泰安、保定四地的质检报告相继出来,都宣告宋河贵宾酒部分指标不合格,经销商要求退货、赔偿。三龙公司一边向宋河商业交涉,一边先行赔付各地经销商的损失73万元,并召回了不合格的酒。

2002年7月,三龙公司收到宋河商业发出的取消产品专销的通知,这份通知的签发日期是2002年4月25日。也就是说,对方已单方面毁约。

经了解,宋河股份在这期间发生了重大资本重组:河南辅仁集团在2002年4月正式成为宋河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新股东上台后,清理专销权是重要的经营策略变更之一。

先是遭遇酒质问题,后又遭遇毁约,而已经投入的市场费用既没有收回也无望收回。2002年8月28日,三龙公司将宋河股份和宋河商业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有两个,一是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1263万元,二是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龙公司的代理律师殷保明说,1263万元的赔偿数额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于酒质不合格给原告造成537万元的损失。另一部分是由于宋河商业违约给三龙公司造成726万元的损失。

2002年12月2日,在三龙公司提起经济诉讼3个多月后,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宋河贵宾酒出具了两份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送检的样品中固型物指标不合格,有沉淀物。据介绍,这些送检样品是原、被告及安阳中院三方共同取样,并一起前往北京送检的。

2003年10月底,一审终结,法院依据安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所做的审计报告及不合格酒的数量作为定案依据,判决宋河股份及宋河商业赔偿三龙公司478万元。

2003年11月28日,三龙公司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了上诉请求,要求高院改判宋河股份及宋河商业赔偿1263万元,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2003年12月2日宋河商业也向河南省高院提请上诉。宋河商业请求省高院驳回三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三龙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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