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取保候审13年 案件久拖无结果

以案说法
2004-02-06 来源:光明日报 新华社记者 王圣志 我有话说

青海省民和县核桃庄乡村民冶建鸿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以涉嫌倒卖黄金予以收容审查,后取保候审,然而在时至今日的13年内,这个分局既不对案件作出处理,也不解除他的强制措施。冶建鸿为此四处上访讨“说法”。

据冶建鸿反映:“1990年秋,我和同乡以雇工身份去淘金,老板给了100克沙金顶作工钱。1991年2月12日,因搬家到西宁市,我将沙金及现金带在身上,到西宁街头购买食品,几个警察发现我脸黑(淘金人的特征),便把我围住,搜去身上的100克沙金和3000元现金,以涉嫌倒卖沙金为由将我强行带到城西分局,让我承认沙金是买来的,我没有按他们的要求说,就被关进看守所。10天后,警察将我放了出来,给了我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和一张上写着‘问题未查清,取保候审’的《西宁市公安局离所证明书》,并说‘你被取保候审,不能出门,要随叫随到’。离所后,我在家等了半年多,警察既不找我,也不返还财物,我就到公安局交涉,警察说‘你的问题没查清,等查清后会找你的’。此后,我多次要求公安机关尽快拿出处理结果,但他们都以‘案卷找不着、办案人不在’等为由将我拒之门外。”

为此,冶建鸿四处上访,2002年10月17日,城西分局退还他3000元现金,并在扣押清单上注明“3000元现金已退还冶建鸿本人,100克沙金已于1991年没收上缴国库”。对此,冶建鸿认为,“既然问题没查清,为什么要没收我的沙金?这是我的血汗钱!”他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没收沙金的法律依据和单据,但遭到拒绝。2002年12月3日,他向西宁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没有得到答复,于是,又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就市公安局的“不作为”提出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城西分局于1991年2月22日将冶建鸿取保候审,但未办理规范手续。冶建鸿多次上访、申诉后,城西分局退回了3000元现金,在扣押单据上作了注明,但这种注明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书,不能认定是城西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也说明公安机关就冶建鸿案至今没有作出处理。

城西分局纪委书记杨春景对此解释说,按照当时法律,倒卖黄金是一种走私行为,而在实际办案中,一般只没收黄金,对违法分子都不作处理。公安机关并不是无缘无故地对冶建鸿采取强制措施,之所以对他的问题“没查清”,主要是只想没收他的沙金,而不想让他受到刑事处分。他后来多次上访,分局发现没收他的现金是错误的,所以就退还了他。当时对他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没有办理完善的手续,这的确存在执法的不严肃性,但过去的取保候审事实上就是“取而不保,保而不审”。应该说,这是当时执法环境不好的产物。

青海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照当时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最长期限为3个月;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2个月,刑事侦查最长期限为7个月。无论是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法律,城西分局对案件久拖不决、采取强制措施不办理手续且超期不予解除的做法,都是严重违法的,应该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也应依法赔偿因违法办案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