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再次受理一起人事争议纠纷案件,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海淀区法院受理的第二起人事争议纠纷案。
原告诉称,他于1982年分配到北京某大学工作,担任图书馆西文图书的采编。1988年8月,经该大学批准,他自费出国学习。1991年12月,他回国后,该大学以暂无工作岗位可供安排为由,未给安排工作,亦未给任何待遇,他多次申请未果。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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